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要求,拓展学生视野,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由学校统一派出到国(境)学校学习的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选派、协调和管理。研究生院及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培养环节的管理及课程学习、学分转换和学籍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选派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必须符合学校选派的各项条件。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研究生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回校报到,并在外方成绩单抵达学校一周内,将成绩单原件以及相关的成绩合格证明原件提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在留学期间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根据双方学校课程的相似性由所在学科、学院审核认定。
第七条 研究生在留学期间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课程学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评审答辩等),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各培养环节,一切后果研究生本人自愿承担。
第八条 研究生应与导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学习结束向所在学院提交一份阶段学习总结。
第九条 研究生在出国(境)期间,要恪守学术规范,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区)知识产权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和研究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研究生回国申请学位和毕业答辩时,必须符合我校学位申请条件和毕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有不符合要求者,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的户口、党团关系保留在本校,并按规定缴纳党、团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可以参加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评定标准按所在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不再享受校内“三助”岗位津贴,回国报到时须重新申请。
第六章 项目管理及费用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出国(境)学习期间仍需向我校缴纳学费,继续占用学校宿舍需按规定缴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出国(境)学习之前,需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并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