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脱颖而出,切实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为3万元;硕士研究生为2万元。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较大,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未按学校要求缴纳费用履行注册手续者。
(2)受警告(含)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在科学研究中造成重大事故者。
(6)参加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者。
(7)导师未推荐者。
(8)其他不符合推荐条件者。
三、申报范围及资格确认
1.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2.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3.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4.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5.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6.申评业绩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吉林农业大学。
7.各学院应根据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8.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学院须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并在评选开始之前对研究生和导师进行公布。
四、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统筹名额分配、评审、监督工作;裁决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的申诉。
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和组织评审工作。
五、评审原则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六、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
按二级学院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人数分别进行博士和硕士名额分配。
2.个人申请
由研究生本人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学院评审
(1)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学院的评审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
(4)初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4.学校审定
(1)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上报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人选。
(2)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申诉处理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纪律监察办公室提出申诉。
七、奖金发放
1.学校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学校按照规定将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八、附则
1.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